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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人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时间:2024-11-18 22:42:4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京公人口基层字〔2024〕67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按照市公安局关于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工作要求,市公安局结合执法实际,对《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2024年8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人口管理行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人口管理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属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违反《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的行为

  (一)违反《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1.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属于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以下情形,属于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明知房屋的门锁等必要治安防范设备设施缺损,不予配备维修;

  (2)房屋内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犯罪案事件,或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犯罪行为的人员居住,对治安管理造成隐患;

  (3)逾期不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3.逾期不改造成较轻危害后果,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以下情形,属于出租住屋存在治安隐患“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2)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个裁量阶次:

  1.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属于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2.以下情形,属于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房屋管理制度;

  (2)未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履行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等管理责任;

  (3)明知房屋的监控、门锁等治安防范设备设施缺损,不予配备维修;

  (4)未建立并按规定使用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5)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3.逾期不改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

  4.逾期不改造成较轻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

  5.以下情形,属于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害或者较大社会影响,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2)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情形。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裁量阶次:

  1.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属于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以下情形,属于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2)未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履行检查职工宿舍的使用情况等管理责任;

  (3)逾期不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3.逾期不改造成较轻危害后果,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以下情形,属于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害或者较大社会影响,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2)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情形。

  (四)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照《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1.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属于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以下情形,属于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情节较重”,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出租短租住房;

  (2)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超过30日;

  (3)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3.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违反《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照《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不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照《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裁量阶次。

  1.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属于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以下情形,属于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情节较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明知房屋的门锁等必要治安防范设备设施缺损,不予配备维修;

  (2)房屋内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犯罪案事件,或对治安管理造成隐患;

  (3)逾期不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3.逾期不改造成较轻危害后果,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以下情形,属于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2)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本条规定中涉及房屋为“住房”的情形,按照上位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处罚,不另行分阶。

  (三)违反《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因上述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相同规定,分别按照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不另行分阶。

  (四)违反《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照《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本条规定中“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情形均属于“住房”,分别按照上位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罚,不另行分阶。

  第三节 违反《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编制门楼牌地址信息设置门牌、楼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照《门楼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门楼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更改、移动、拆除、损毁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门牌、楼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照《门楼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第二款“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处5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第二款“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处5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上述单位,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人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持用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持用伪造、涂改的《边境通行证》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盗窃《边境通行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照《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伪造、涂改、贩卖《边境通行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 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行为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至(三)项之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第二款“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第二款“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三章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5.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人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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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411/t20241118_3942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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