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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1-18 23:15:1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京技管发〔2024〕22号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促进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发展,打造“亦庄上市服务基地”品牌,根据“储备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工作思路,构建全方位、全周期企业上市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新服务,推动经开区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至征集期或申报期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境内、境外。境内上市指在大陆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企业。境外上市指以直接上市或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香港、台湾、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三)下述各奖励事项适用于本文件发布后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企业在境内主板上市。对拟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

  1.完成股改并提交辅导备案,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400万元。

  2.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的,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400万元。

  3.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成功上市的,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4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在境内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对拟在境内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或根据企业自身意愿选择一次性获取奖励。

  1.完成股改并提交辅导备案,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400万元。

  2.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函的,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400万元。

  3.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复并成功上市的,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4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境外上市。企业以直接上市或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香港、台湾、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可获得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600万元。

  (四)支持境外上市企业回归境内A股上市。对在境外上市后又成功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可再获得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600万元。

  (五)对于已享受本政策境内上市奖励的企业,再次在境外上市的不再追加奖励。

  (六)曾取得北京市级或其他区县上市奖励的成功上市企业,最终补贴金额将根据与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结果进行酌情核减。

  三、支持方式

  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按“免申启动、部门审核、集中公示、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

  四、监督与审计

  (一)经开区财政审计局负责监督、审计本政策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二)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予以处理(含追回已支持资金、罚款等)。

  五、附则

  (一)本政策涉及的各条款,同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支持条件及经开区其他专项支持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支持。本政策奖励包含市区两级补助总额,区内企业无需另申请市级上市奖励。

  (二)对此前依照经开区其他政策已兑现部分上市奖励的企业,按此政策标准补足。

  (三)获得奖励资金产生的税收支出由支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

  (四)本政策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京技管发〔2023〕2号)同步废止。

公报PDF
原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411/t20241118_3944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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