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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反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4-11-18 23:13:0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京公刑侦字〔2024〕641号

  法制、刑侦、公交、网安总队,天安门、清河分局,各分局:

  现将《反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公安局

  2024年7月22日

  (注: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处罚裁量基准表请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网站查询)

  

  北京市公安局反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属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7万元以下罚款”“处15日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的;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的;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以及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3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以及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3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的;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或者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履行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三条,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报PDF
原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411/t20241118_3942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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