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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四届政协一次会议第029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3-07-04 23:38:52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

  

  您提出的第029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环境执法创新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绩效

  一是贯彻落实优化执法方式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我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发《上海市贯彻<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将“指导意见”中的18条优化措施,细化为38条优化事项,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今年,我局将开展年度执法绩效评估,将其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绩效评估范围。

  二是配齐生态环境执法装备,2021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要求通过推动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加强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等重点举措,补齐补全执法装备短板,进一步推动执法装备现代化建设。为此,我局加快执法装备的配备与运用工作,开展“执法装备配备”课题研究,在推广无人机、走航监测车(船)、挥发性有机物快速检测仪、红外热成像仪、视频监控等执法装备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用能监控、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实现对排污企业全程监管。

  三是开展执法机构与高校科研单位的合作。依托全市科

  研单位技术及人才优势,我局加强与科研单位及高校的互动合作,现已在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筹建“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相关行业执法检查规范流程及重点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研究工作。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其环境污染动力模型和排放污染物特定因子情况,开展污染源溯源工作。近期,我局委托“中心”研发“人工智能+生态环境”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模式,整合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监测和执法数据,构建“数据收集—智能分析—精准溯源—指挥调度—定点执法—整改跟踪”的执法监管模式,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判和警示。

  二、推广智慧执法,实现提质增效

  一是加强自动监控设施在执法中的运用。我局高度重视自动监控设施在执法中的运用,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率和传输率的监管。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超标数据在执法中的运用,我局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和执法机构情话执法监测联动机制,对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超标数据,由监测机构进行有效性审核后,在3日内移送执法机构。执法机构收到监测报告后,在7日内立案,开展现场检查。

二是强化非现场监管助力效能型执法检查。充分运用先进信息和技术手段,解决传统执法人力成本高、耗费时间长、收集效果差等问题。为此,全市执法机构组织地面走航监测与空中无人机监测联合巡测,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开展巡查。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开发运用卫星遥感、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升对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物处理设施使用情况及危险废物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监管,对污染物排放(产生)做到全方位、全天候、无死角的执法监管。

  三是推动信息化手段与执法深度融合。推进本市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与生态环境部移动执法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本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两法衔接”平台)、固定污染源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内部打通环评、排污许可、在线监测及危废管理等系统屏障,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提升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升级后的系统通过任务流程设置、执法标签功能以及动态优化执法对象库,促进执法资源有效配置,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精准识别环境违法问题。

  三、强化联动协作,统一区域执法

  一是组织开展跨区交叉执法检查。整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资源,做到市、区执法机构纵向联合。对污染治理任务重、生产工艺复杂、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市、区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多发、频发的区域,组织相关专家、执法能手,开展执法帮扶,做到“点穴式”执法,并督促所辖区域环保部门整改到位。

  二是协调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对涉及到跨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做好与水务、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横向联合,联合开展对危险废物违法转移、监测数据造假、碳排放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同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行刑衔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时为其开展危险废物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保证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得到严惩。

  三是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建设。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要求,组建长三角示范区一体化执法队伍,开展跨区联合执法检查,并建立区域间重大案件会商、联合挂牌督办和联合打击制度。我局牵头制定拟由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和司法厅(局)联合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长三角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后期,将探索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互认机制,推进区域执法统一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提案提出的建议,更加全面、系统地开展优化执法方式的研究,提升执法绩效,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5333/20230629/24b8516cc345417387354829da5cfa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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